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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3 11:58:51
员工与公司领导发生口角,不想干了,但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提前30天通知离职赔一个月工资,这个约定有效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双方是否可以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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