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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2 07:4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公民变更姓名和户口变动的申请程序。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本人申请变更登记。而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时,户主或本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法律分析;可以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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