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5 13:25:50
与一般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属“特权阶层,受到《商标法》的特别保护。正因它是”特权阶层,相关立法也应给予驰名商标以必要的权利限制。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驰名商标基本上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得不从我国承诺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找依据,此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重脱节。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为驰名商标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一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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