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7 23:53:15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的通告》。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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