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7 13:41:02
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被告: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件介绍。原告称其于2002年5月,原告到被告售楼处拟购买一套商品房,被告售楼人员向原告介绍了其拟购楼号的情况及小区的公用设施。提到在原告所购楼号的北侧有一个网球场周边是绿地,经过原告实地在小区考察后认为与销售人员及提供的楼书描述的一致,于是第二天与被告订立了《购房合同》。在同年下半年,被告将网球场擅自向北挪取消了周边的绿地,改建成小型停车场且仅距原告所在的楼10几米。原告要求被告将停车场拆除恢复绿地。本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定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被告所发放的售楼楼书广告上虽无停车场的规划,但是原告凭此要求被告拆除停车场理由、证据不充分。从被告的规划图上确有停车场的规划且该停车场属于小区公共设施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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