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7 20:15:39
一、关于假药的定义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二、关于劣药的定义为: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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