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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6 04:16:59
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国家和我省对停工留薪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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