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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6 04:20:31
法律分析: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才能生效,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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