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6 12:04:30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4)下列,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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