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8 19:56:19
根据我国2015年9月1日即将施行的《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上述是关于规范垃圾广告的规定。理解上述规定需要把握三点。一、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广告是前提。二、未经同意或者获得当事人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也包括向自然人的其他场所发送广告。三、未经同意或者获得当事人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且在发送电子信息时应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上述电子信息不仅包括电话、短信、传真,而且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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