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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3 12:29:33
法律分析。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按照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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