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9 18:46:56
1、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参加险种补缴社会保险费。2、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各险种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予以补足(涉及1996年12月底前的缴费基数除外)。3、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先行补缴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4、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南京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补缴至15年。二、办理材料;补缴1992年10月至1994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能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材料。1、经原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录用、调动材料。2、补缴期间工资晋级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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