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9 15:02:29
一、房地产登记所受理的范围。(1)总登记(指后已领有契证,且产权人及房屋结构面积没有改变,旧证换新证)。(2)转移登记:(如继承、买卖、赠与、交换、分家析产、分割等)。(3)变更分割登记:(翻建,扩建、加建、改建、公公合建、私私合建、公私合建)。(4)遗失登记(如契证丢失、焚毁)。(5)涂销登记(如房屋拆除、倒塌)。(6)更正登记(指登记完毕后,因原申请错误或遗漏以及由于登记人员疏忽造成的错误由权利人或登记工作人员提出的更正)。(7)新建登记(如新建造房屋,包括征用补偿的房屋及后没有进行房地产登记的房屋)。(8)抵押、典当设定和他项权利登记。(9)受理审查确认尚未取得合法权证而被征用的房屋产权。(10)处理在登记过程中发现的虽经处罚或未经处罚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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