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9 15:29:36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除此之外,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而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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