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9 21:20:20
1、犯罪客体的双重性。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扰乱公共秩序一节中,从中可以得知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应当首先包含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即社会法益。社会法益是由每一个个体法益组合而成,因此对个体法益的侵犯都可以看成是对社会法益的侵犯。但是如果从这个角度上研究寻衅滋事罪客体的双重性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并不是所有侵犯个体法益的行为都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追逐、拦截、辱骂自己的妻子,任意毁损父母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在侵害个体法益的同时没有直接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其侵害的法益具有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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