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9 21:34:31
尊敬的审判长。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经本案被告人孙xx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寻衅滋事罪在定性方面没有异议。但是检察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要证明被告人孙xx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占有的是“他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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