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9 15:56:52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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