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8 21:50:27
赵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制药厂工作,与厂里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制药厂在其发放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合同到期后,赵某离开制药厂,他同时要求制药厂支付工作两年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近6万元,制药厂认为自己仅仅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工作,事实上厂里并非每周六都安排员工工作,且即使安排周六加班,加班工资都已在平时的工资中支付,不同意支付。协商不成,赵某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供了制药厂的《员工手册》作为厂里安排自己每周六加班的证据,在制药厂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情况下,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赵某加班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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