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8 23:30:43
销售假药罪的概念,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一、对于假药的判定标准是什么。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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