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9:05:04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1、因自己行为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2、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务。3、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二、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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