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8:58:24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侵权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解释》第六条针对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对相关设施、设备等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者第三人在上述场所介入事实侵权行为这两种情形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同侵权责任,旨在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人属于该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问题。对该条的正确理解,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1)关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受害人举证。但是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这种要求不能过于严格,只要有“表面证据”就可以,然后反驳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安全保障人方。当然,表面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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