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8:53:56
法律分析。一方去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可以起诉离婚,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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