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8:59:10
(一)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起草者认为:第六条第二款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是,实施直接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可以确定的,加害人或者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承担责任。加害人无法确定或者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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