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0 00:19:46
法律分析: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速捕的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或者无法迪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迪知的,应将不通知 I 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对犯罪嫌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速捕迪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2)不讲真实姓、住址,身份不明的:(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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