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0 16:20:46
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综上,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如果发生在2021年4月1日之后,则不能再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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