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8 16:13:06
法律分析。(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决定的。(二)工作人员越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程序错误。(四)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没有资格。(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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