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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1 18:48:17
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诉状不真实,可以在递交的答辩状列举事实证明。或者被告可以在审理的辩论环节举证反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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