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1 18:23:59
法律分析: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有两个税目:“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没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个税目。因此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业主(或者合伙人)每月领取的“工资”,实质是经营所得,提前领取而已。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