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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1 16:37:1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6条第6项和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案情简介】尹某于1984年到济南某厂工作,因单位经营困难,自1996年起不再到单位上班。1999年,该厂与济南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一次性买断该厂整体产权。2010年6月,该公司领取了该厂的土地、房屋补偿及相关企业搬迁、人员安置等各项费用1900万元。工厂依法应支付尹某经济补偿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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