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1 07:59:29
动产物权的设立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实践中会就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进行登记,以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物权的效力有哪些。1、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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