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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1 08:26:39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是说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只要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无法挽救的程度,就应该准予离婚,而不能附加其他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可见,离婚当事人均拒绝抚养小孩的,并不能成为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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