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0 21:50:08
法律主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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