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1 04:46:15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每人次280元。(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申请复查和再次鉴定的,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方承担。(四)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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