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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0 22:02:39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起诉离婚提供的材料可包括。(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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