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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0 22:18: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合同、抵押合同除合同有约定外,自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所以,质押合同于双方签字或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的时候,质权设立。一、质权的特征;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不予支持。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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