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1 08:55:45
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一个很大误区,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错误地理解为将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这造成小微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没有正确理解,将所得减按50%,错误地理解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造成小型微利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即该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2=18(万元),然后对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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