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1 09:02:58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我国2008年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超过2.56万亿美元,其中80%的货物是以海运方式实现运输的。在海运方式中,班轮运输是占据重要的地位。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此种运输方式又称为提单运输。提单是海洋班轮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它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在卸货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已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出现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现象,这给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了暂时的一些便利,却也经常因此产生一些海事纠纷。一、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我国海商法采用了《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有时是因提单遗失或被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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