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1 06:22:07
首先,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有哪些情形。(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一、抗辩权有什么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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