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8 13:26:05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五种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这五种行为都极具破产欺诈或假破产,真逃债的嫌疑,因此,新破产法予以高度关注。第31条具有丰富的内涵。根据此条的规定,可撤销行为有以下五种: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是不正当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典型形态。无偿转让财产,是以无代价或者实质上无代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与他人的行为,例如,直接将某项财产赠与他人,在交易过程中让渡某项财产利益而不取回报(变相赠与)等。不论这种赠与或赠送行为在道德上多么高尚,只要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行为,管理人都可提请撤销。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在认定这种行为时,关键是确定该财产在当时的可售价格。易于销售的,可售价格应偏向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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