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9 14:46:17
具体如下: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2)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1)资质情况。(2)施工能力。(3)社会信誉。(4)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二、履约管理之工期;(一)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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