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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9 12:09:31
案由:挪用资金罪。判决结果:2009年5月5日招远市作出(2009)招刑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于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于某挪用资金人民币467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追缴,返还烟台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解析:本案中的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条内容“被告人于某挪用资金人民币467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追缴,返还烟台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该款的追缴与《民诉法》规定的财产刑的执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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