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9 14:14:16
最高人民颁布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对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认定的方法,最高人民、最高人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两份文件强调在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以及在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时,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不能仅看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结合这两份文件,以借为名受贿方式的认定应当具体考虑以下七方面的因素。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借用事由。可以通过调查查明借款、借用人的借用事由是什么,理由是否正当、合理。2、款项、财物的去向。这需要查明借来的财物是否正如借用事由一样有正当、合理的去向。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