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4 16:39:11
对账单在实务中有多种形式,如询证函,催收单等,其一般是确认交易双方之间结算款项的凭证,是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在签订对账单时,应确保借方单位所盖的是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并让法定代表人签字。因为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大多是私刻的,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故诉讼中若借方认定财务专用章是假的,贷方很难拿出其他有力证据,最后导致对账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最终贷方需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样的,若是对账单没有法定代表人,而是公司员工签字,诉讼中若借方提出签字人员非本单位员工,而借方又确实未给该员工缴纳社保,贷方也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证明签字人为借方员工,则这张对账单的签字同样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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