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4 12:24:06
法律分析。原告:XXX,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棠德东二街XX号XX房。诉讼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锋。被告:广州XXXX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电话:34XX0317。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人民币X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