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4 12:26:45
生育保险费率及待遇支付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令第123号),经市同意,现对《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珠府〔2005〕41号,下称《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费率及待遇支付的作如下调整。一、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从参保人缴费工资的0.5%提高到0.7%。二、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育待遇”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的各项待遇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调整如下:(一)“生育待遇”分为“生育医疗费”(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两部分。其中“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给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如下:1、生育医疗费。(1)顺产4350元。(2)难产5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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