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5:3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管辖。一、起诉离婚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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