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5:34:16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三)被告被劳动教养(四)被告被监禁(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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