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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5:42:49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肖某某2007年8月18日,陈某某与肖某某于广州某某宾馆签订《合伙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在广州市某某宾馆首层皮草批发商场西区88档租赁商铺,专门销售自行采购原料、委托加工的裘皮系列服装批发业务。合伙期限为半年,自2007年8月18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止。由合伙人肖某某以原材料的(貂皮)方式出资,计人民币686880元,由双方共同验收后签字确认,合伙人陈某某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70万元整存入双方共同开设的帐户。盈余分配双方各占50%,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各分担50%。对资金的动用,以及合伙货物的赊销必须经合伙人全体签字书面同意,负责委托加工事项共同委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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