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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6:23:15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提前清偿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未履行或质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或优先受偿拍卖所得。合同约定退还押金条件或解除合同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也可退还押金。法律分析;一般是在合同到期后退还押金,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退押金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也可以退押金。或者如果合同解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以及清偿了的也可以退还押金。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拓展延伸;退还押金的条件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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