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6:16:51
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以下为特殊情况下的管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3.被劳动教养。4.被监禁。其它特殊情况。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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